无知者的自我记录 关于集体利益的一点点思考 其一
今天有一些关于集体利益的一些想法。
一个最初的想法是,集体利益似乎是不存在的东西。当我们说,为了集体时,倘若说的是为了一群人中的大多数人,那么所谓的集体利益本质上是指的这一群人中的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实在难以想象到底什么才是“集体的利益”,因为所谓的集体的利益最终只会回到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单一个人的利益。因此谈论集体利益实在是有些奇怪,尤其是当这些集体利益本身就是非常抽象的存在时。
然而仔细一想,事实却不尽然如此。倘若我们把个体利益当作是微观层面上的概念,而集体利益则是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我们就立刻理解到,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是一种有效存在——正如同重整化从高能相互作用推出低能的有效相互作用一样。
也就是说,前述观点本质上是在质疑:社会、集体(的利益)这样的概念,相对于人类个体的微观层面,是否是在宏观上可以良定义的?而我们只要将这个问题类比为:人类个体(的身体健康)这样的概念,相对于人体身上的每一个单个细胞这样的微观层面,是否是在宏观上可以良定义的现象?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宏观实体,而是在宏观层面上,群体能否被当作一个整体来认知。倘若把宏观当作是微观的重整化,那么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不妨举如下例子:在海洋中,每个水分子都有自己的运动模式,但是宏观的来看,海水的波涛又有另外一种全然不同的运动模式从水分子的微观运动模式中涌现出来。显然海洋的运动模式是可以从宏观上取得认识的,这种运动模式也(像是数学一样的)客观存在的。因而,集体利益当然是可以被定义的,正如我们可以尝试描述海洋的性质一样。
之所以会有先前问题的存在,是因为作为人类个体,必然只能从人类个体出发,而回到人类个体本身。这并不是说人类个体无法理解他人抑或是理解社会,而是说,人类个体的生理基础便是作为人类个体的生理基础,而不是作为社会本身的结构基础。人类给题永远无法真正知道其他人的真实想法,也永远无法知道社会其本身,人类个体必然只是以人类个体的生理和思考去尝试理解他人和理解社会。人类个体是无法立足于超越自身的东西的——只有立足自身,超越自身才有所定义。也正是因为人类个体只能从自身出发,共情才得以成立,人类个体才有机会理解他人。倘若从人类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出发,正如人类个体无法理解其细胞的喜怒哀乐,人类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对人类个体的悲欢的理解将是有所隔阂的。只有我们身为人类个体,我们才能真正有机会理解其他人类个体的悲欢,而这层理解也必然是从我们自己的人类个体出发的——因为我们都将从我们自己出发,因而我们才能相互理解。
然而,与人类个体不同,法律法规从具体上来说,自然是对微观的人类个体作用,但其本身也对宏观上的群体有所作用——因为他作用于大范围内的人类个体。倘若微观每一个上水分子所遵守的物理法则有所变化,那么海洋的运动模式也将相应的改变。因而诸如法律这样对大量人类个体都有所影响事物,虽然具体他们所影响的是每一个微观个体,但他却可以理解为超越微观个体的存在。正是因此,我们才得以讨论法律法规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权衡,因为正是在这一层面上,集体利益是良定义的。
然而另一方面,常论的个人利益似乎也应当理解为由重整化所得到的抽象概念。关于这一点以往能在以后能有更加清晰的思考。 注意到,似乎许多的抽象概念都是重整化后得到的——抽象和重整化似乎本身有所联系。当我使用重整化一词的时候,我希望一再强调的是,重整化后的现象是切实存在的,因而过去对于抽象概念的那些无法切实把握虚无感将被彻底扫去——正如我可以写出水分子的运动方程,我也可以具体的描述海洋的运动规律,海洋的运动模式是(像是数学那样)切实存在且可以被观察到的。同样要强调的是,重整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正如从原子到DNA到细胞到头发这样的尺度变化是“连续”的,重整化中得到的现象在不同尺度上也是连续的。放到群体上来说,不同尺度的群体便是不同尺度下重整化的结果,家庭,社区,人民,直到人类整体,都是不同尺度上下的重整化后的结果,而新的现象将可能在不同的尺度涌现出来。